莫名其妙的“特约服务费”
他在河间市书苑盛璟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,收房当天被小区物业公司告知不交“特约服务费”,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——
莫名其妙的“特约服务费”
河间市的王某在当地书苑盛璟小区购买房产后,被小区物业公司告知需交纳一笔“特约服务费”,如不交费便不能办理收房手续。
这个莫名其妙的收费项目,让王某难以接受,也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质疑。近日,王某向记者求助,希望记者帮他维权。
交房当日起纠纷
物业竟收“特约服务费”
河间市的王某在当地书苑盛璟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。今年7月初,他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。在核对常规收费项目,准备交费收房时,他突然发现收费明细中有一项从未听说过的“特约服务费”。
王某当即向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这项费用的收取缘由、服务内容及收费依据。没想到,他得到的答复却是:不交费,就不能办理收房手续。
王某认为,物业费、电梯使用费等常规物业收费项目,对应日常小区管理、设施维护等基础服务,他完全认可,也愿意按时交纳。然而,这笔“特约服务费”,他却从来没听说过,且在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中也没有提及。小区物业公司单方面新增收费项目,还与收房的相关手续进行强行捆绑,让他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他并没有办理收房手续,而是向记者求助。
王某告诉记者,他听人说小区物业公司收的“特约服务费”主要是针对业主家中的婚丧嫁娶等提供配套便利服务。他认为,这类服务属于业主个性化、选择性需求,属于毫无依据的强制收费,并非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普惠基础服务,应由业主自愿选择,不该作为全体业主的必交费用。
记者调查:
业主质疑收费不合理
针对王某的遭遇,记者进一步调查了解到,河间市书苑盛璟小区在此次集中交房过程中,还有业主和王某同样质疑收取“特约服务费”是否合理。
业主董某告诉记者,收房当天,她按照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,其中就包含这笔“特约服务费”。当时,她并没有特别关注这项收费,以为是统一正规收费。收房后,她和家人仔细查看收费名目,并向其他亲友打听,才知道其他小区交房时根本没有这项收费。
董某告诉记者,她查阅了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收费政策,确认这笔“特约服务费”不属于法定强制收费项目,小区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统一、强制收取。此时,她才意识到,自己被“强制”收取了不合理的费用。
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他认为“特约服务费”收取不合理,和王某一样拒绝交费,这导致他始终没能办理收房手续,新房钥匙至今还被小区物业公司扣着。事发后,他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过这一情况,却一直未能解决问题。他说,虽然不少业主同样发现了这个问题,但是为尽快入住新房,向小区物业公司妥协。
相关部门:
双方约定后可收费
为厘清该项收费的合规性,解答业主疑惑,记者分别联系了河间市住建局、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就书苑盛璟小区物业公司收取“特约服务费”、捆绑交房等问题进行采访。
河间市住建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小区基础物业费执行政府统一指导价,标准为每平方米0.91元,属于硬性管控收费标准,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。涉事小区收取的“特约服务费”,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管控范畴。
这名工作人员解释,“特约服务费”属于物业服务合同附加条款内容,执行市场调节价格,是否收取、如何收取,主要依托双方合同约定,不属于住建部门常规监管的基础物业收费事项。
对于小区物业公司以不交费为由拒办收房相关手续的行为,这名工作人员称,房屋交付的主体是楼盘开发商,小区物业公司仅为小区服务企业,不具备房屋交付和扣留房屋钥匙的权限。小区物业公司将收费和交房捆绑的行为,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。
随后,针对收取“特约服务费”是否合规,记者咨询了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有合理约定,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该项费用。
律师说法:
强制收费违法
扣钥匙涉嫌侵权
就物业公司是否该收“特约服务费”等问题,记者采访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阳。董正阳认为,小区物业公司单方收取“特约服务费”于法无据,以未交费为由拒绝交房,更是对业主物权的直接侵害。
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,合法收取“特约服务费”,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:服务内容超出基础物业服务范围、业主自愿委托、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,三者缺一不可。
本案中,业主在收房时才得知该收费项目,事前无告知、无协商、无自愿委托,物业公司单方设立收费项目、强制业主交纳,不符合法定收费条件,属于违规收费。
同时,民法典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严禁以停水、停电等方式催交费用。按照“举轻以明重”司法原则,停水停电尚且违法,小区物业公司阻碍业主收房入住,侵权性质更为严重。房屋交付是业主的基本物权,小区物业公司无权将民事收费争议与房屋交付强行捆绑。
董正阳提醒,业主应固定证据(照片或者录音)向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;必要时可提起诉讼,要求物业公司交房并赔偿损失。切勿因急于收房而被迫交费,以免被视为对收费行为的认可。